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IPP评论(ID:IPP-REVIEW),作者:戴斯敏(华南理工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助理、政策分析师),原文标题:《戴斯敏:强制报告制度如何应对侵害儿童事件》,头图来自:《熔炉》剧照
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通常具有隐蔽性较高、救助不及时等特点,针对此,各国先后探索建立强制报告制度,以实现早发现、早干预、早惩治。
2020年5月,我国最高检察院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10月,强制报告制度纳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报告侵害儿童事件成为了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定义务。该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21年,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强制报告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1657件,这一数据是2018年的三倍多。然而,总体来看,这项制度仍然面临社会知晓度不高等问题,消除报告顾虑、完善报告程序、形成方便报告、快速反应、多部门联动、专业人员跟进的强制报告制度机制还仍待时日。
电影介绍:
(直达文末蓝光版正义电影!VIP可在线看!):
导演: 黄东赫
编剧: 黄东赫 / 孔枝泳
主演: 孔刘 / 郑有美 / 金贤秀 / 郑仁絮 / 白承焕 / 更多…
类型: 剧情
制片国家/地区: 韩国
语言: 韩语
上映日期: 2011-09-22(韩国)
片长: 125分钟
又名: 无声呐喊(港) / 漩涡 / Silenced / The Crucible
IMDb: tt2070649
豆瓣评分 9.3
熔炉的剧情介绍:
来自首尔的哑语美术老师仁浩(孔宥 饰)来到雾津,应聘慈爱聋哑人学校。天降大雾,他意外撞车,维修时邂逅了人权组织成员柔珍(郑有美 饰)。仁浩妻子早亡,8岁女儿天生哮喘由祖母照看,所以他不辞辛苦谋职养家。然而,双胞胎的校长与教导主任竟逼仁浩索贿5千万韩元。同时,仁浩逐渐发现学校笼罩着一种紧张压抑的气氛,令人窒息。有三个孩子引人关注:聪颖的金妍斗(金贤秀 饰)、贪吃的陈宥利(郑仁絮 饰)和弟弟自杀身亡的全民秀(白承焕 饰),民秀总是满脸淤青。下课后,仁浩还听到女厕所中有呼喊与哭泣,在门卫的阻拦下他未深究。之后。他意外目睹了校长行贿警察,教导员毒打民秀,宿导溺罚妍斗的行径。一个惊天的隐秘被慢慢揭开,真相令韩国震惊……
本片取材于2005年光州一所聋哑障碍人学校的真实事件,改编自韩国作家孔枝泳的同名小说。
Gang In-ho, who is working to earn money for his daughter's surgery, is appointed to a school for hearing-impaired children in Gwangju. But what he discovers there is an ugly truth: the children are being physically and sexually abused by their teachers. When he decides to fight for the children's rights and expose the crimes being committed at the school, In-ho teams up with human rights activist Seo Yu-jin. But he and Yu-jin soon realize the school's principal and teachers, and even the police, prosecutors and churches in the community are actually trying to cover up the truth.
孩子们,世界很好,你们还好吗?。《熔炉》始末。2011年,一个让整个韩国战栗的真相被揭露!【整理】。《熔炉》烘烤集体的良知。会车时请关掉远光灯。我今晚为什么选择了[熔炉]。韩国真实电影《熔炉》致性侵残障儿童案再调查。这个世界 比你想象的还要,不堪。他们有改变国家的电影,我们有改变电影的国家。应该多些类似儿童性侵、判决不公、结局寒心的犯罪片。
评论:
不能用电影的标准来评判它,因为这事件本身已经震撼得出一身冷汗,能拍出来就是已经了不起的事。
我们无法改变世界,但我们可以选择不被世界改变…
《内咸》–鲁迅
不说别的,光电影那股正义的力量,就足以让人沸腾。
接下来进入正文探讨:
侵害未成年人的隐秘角落有多大?
儿童虐待和忽视是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联合发布的《2020预防暴力侵害儿童全球情况》的报告显示,由于各国未能有效落实儿童保护措施,全球每年约有近10亿儿童遭受身体暴力、性暴力或社会心理暴力,导致受伤、残疾或死亡,占到全球儿童总数的一半,而新冠疫情和防疫措施可能使情况进一步恶化。[1]
美国卫生与公共服务部下的儿童局公布的数据显示,美国2017年公众和法定举报人向相关部门报告的案件数约为410万件,涉及的儿童约为750万人。在强制报告下最终确认的儿童受到家庭侵害的犯罪率为9‰左右[2],受害儿童67万人。[3]
而在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数据显示,2017年检察机关起诉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为4.76万人。[4]远远小于美国同期的数据。
考虑到中美未成年人口的差异,笔者粗略估算,按千分之九同样比例下,中国“应该”发现的受侵害儿童数量达250万人,而中国实际发现的,按最宽泛的统计口径计算,仅为5万人左右。尽管这个推断在很多细节上都有待更精细的讨论,但可以推测,在我国,处于“隐秘角落”、未被发现的受侵害的儿童数量,可能高达200多万。
侵害儿童案件在发现环节存在较大的困难。一方面,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较弱,儿童本身不敢或者不善于表达,在遭受侵害后往往难以及时自我报告及寻求帮助;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学校、家庭等内部或封闭环境中,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可能还存在师生或亲戚等关系,相关犯罪的隐蔽性较强,较难被发现。
发现的不及时,严重影响了救助未成年人和打击犯罪的效果。有的案件由于没能及时发现和干预,发展成极端伤害事件,尤其像虐待、暴力、性侵这些伤害不仅持续时间长,而且会不断升级;时过境迁也给侦查取证、惩治犯罪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不利于遏制后续的犯罪,以保护更多的孩子免受侵害。
针对此,我们要如何看见侵害未成年人的隐秘角落?要如何实现早发现、早干预、早惩治,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儿童的健康和福祉?强制报告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提供了一个突破口,有助于及时发现虐待和忽视儿童行为,提高全社会的儿童保护意识,织密儿童保护网。
何为强制报告制度?
所谓强制报告,是指相关责任人,包括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院、旅馆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面临其他危险情形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相关部门报告。必须报告的情形,包括性侵害、身体侵害、忽视儿童、拐卖儿童等情形。[5]
2013年,是我国强制报告制度的起步之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是我国第一项关于强制报告制度的具体规定。201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在法律层面提出强制报告制度。
2020年为我国强制报告制度发展最为关键的一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监察委、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九部门意见)是目前为止我国关于强制报告最为具体、全面、可操作的规定。随后,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修订完成(以下简称新《未保法》),首次将强制报告制度纳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使其上升为法律规定。在这期间,地方积极推动强制报告制度落实。部分省市进行了一定的内容创新和要求细化,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
由于实施时间较短,目前针对强制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细致的调研比较有限。公开的数据表明,2021年,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强制报告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1657件,这一数据是2018年的三倍多,对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促整改、追责459件。最高检第九检察厅第二办案组组长李薇表示,这和预期仍有差距,总体来看,这项制度的社会知晓度还不高,以校园性侵案件为例,通过强制报告制度发现的占比为10%。[6]下文将从强制报告制度流程中的识别、报告、处理三大关键节点入手,分析强制报告制度落地的难点所在。
强制报告制度施行有何难点?
在实践中,强制报告制度除了面临社会知晓度较低的问题外,其各个流程仍然面临很多挑战。
1. 能否识别侵害情形?
责任主体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能否通过细微的线索识别儿童遭受或疑似遭受侵害是强制报告制度得以发挥“早发现”作用的关键节点。
国际救助儿童会针对社会工作者、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等的实地访谈和问卷调研[7]显示,影响责任主体能否识别侵害情形主要有如下两个因素:首先,政策规定的儿童侵害与法律文本的界定、民间话语认为的儿童侵害之间存在一定差异。比如就忽视来说,没人照看超过12小时,在国际定义里面属于忽视。尽管“长期忽视”在我国强制报告制度的政策文本中属于必须报告的情形之一,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文本中缺乏相关的界定,给责任主体不进行识别留下了空间。同时,由于忽视行为没有明显的虐待和肢体伤害等,责任主体难以判断儿童是否遭受忽视。忽视行为也一般会被责任主体认为是监护人的“无心之失”,并不构成侵害。只有当长期忽视行为导致儿童死亡或忽视对象是婴儿时,部分责任主体才会认为忽视可能构成侵害。
另一类情形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属于强制报告制度规定的侵害情形之一。在我国的法律中,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不管对方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罪。然而,在一些传统观念主导的地区,可能会存在童婚现象,虽然严重侵犯了女性未成年人的权益,但此类侵害通常得到双方监护人的认同和许可,常常不被“民间”认为属于侵害行为。
其次是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家庭暴力为例,如果家暴行为导致非常明显的外伤,或者施暴行为持续时间长和频率高,责任主体会认为属于儿童侵害。但是侵害行为需要多严重才会被认为属于儿童侵害,目前没有明确的界限和定义,不同责任主体的认知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些偏差往往容易导致受侵害儿童错失最佳救助时机。
2. 责任主体是否报告?
强制报告制度的关键在于责任主体履行报告义务。目前来说,针对情节比较严重的案件,绝大多数人都是愿意报告的。但是有些案件即使被责任人识别为侵害仍然没有被报告,一是相关责任人对强制报告制度的了解程度不高;二是其有额外的顾虑:比如,怕惹麻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担心报告人的“无限责任制”,如需要负责受侵害儿童的后续安置等;担心隐私问题,遭到报复等;又比如,当前社会对于“打孩子是家务事”的默许程度还是比较高的,即使认为打孩子不对,也不太习惯干预其它家庭的事情。同时,在对性侵受害者污名化的大环境及“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下,受侵害儿童和家庭不愿意被报告。
其次还涉及到对制度的信任程度问题,比如对报告有效性的担忧:担心会扩大事态,不利于儿童成长,造成二次伤害;或者是认为报告了也无法改善情况。
最后就是特殊职业群体的顾虑,比如医生会有医患关系以及患者隐私保护方面的顾虑;对社工群体来说,强制报告也会与其尊重案主自决的原则和最大化保障儿童权益的考量存在张力。[8]
3. 报告后如何处理?
强制报告制度不仅在于发现儿童受到侵害,而且重点在于发现之后采取的一系列干预行动,包括信息接收、立案、调查、评估、确认、干预等环节。
在新《未保法》出台之前,儿童侵害案件都要报告给公安机关,一方面可能会减弱责任主体的报告意愿,错失早期介入的时机;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基层民警一直超负荷工作,常常造成“报了白报”的困境。新《未保法》后,强制报告受理部门包括了公安、民政、教育部门,但如何协调多部门之间的职责联动和信息互通,目前的政策文件仍然缺乏细化的设计。
有关儿童的后续救助问题,新《未保法》规定有关部门要提供“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但实际情况是救助资源远远不够。当前由于针对特殊案件特殊儿童的救助规定不到位,部分经济救助无法通过政策满足,而是要依靠个人捐款,不具有可持续性。另一方面,由于专业力量不足,心理干预的服务、个案服务处于供给不足的状态,难以满足受害儿童及其家庭对于个案服务的需求,影响后续救助的有效性。
政策建议
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和完善涉及整个儿童保护的社会生态系统。首先针对该制度的社会知晓度不高的问题,需要强化宣传,提高强制报告制度的普及率,让社会各界对何为侵害未成年人、如何应对此类事件达成一定的共识,如创新宣传形式、适时推出相关指导性案例等,提高全社会的儿童保护意识,突破传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文化观念、“管孩子是父母个人事务”家庭观念以及“家丑不可外扬”等心理。同时,需要大力宣传脍炙人口的口号、推广报告热线和平台,如“保护好每一个孩子,强制报告可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等。
针对各类报告主体,需要提高其报告意识和报告能力。如在上岗培训、职业培训中增加相关的必修课程,帮助各类报告主体了解如何从孩子身体、行为的指标去识别侵害线索,掌握如何报告和处理疑似事件、如何保护儿童免受额外伤害等相关实操知识。
同时强制报告的“强制性”也有待进一步明确。虽然“九部门意见”和《未保法》都规定了对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工作人员的履行不当进行追责,但相关规定仍然模糊和笼统,需要更细化的惩戒机制。比如,可以在教师法等职业立法中规定,对未能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主体予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另外,由于当前对不具备公职身份的强制报告义务人没有具体的法规对其进行追责,可考虑增加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旅店、宾馆等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报告义务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
制度本身的完善也有利于提高责任主体对该制度的信任,减少报告顾虑,包括更好地完善案件的受理流程、对报告人的保护机制、改善儿童的后续救助问题等。如推广“一站式”救助保护中心,协调多部门之间的职责联动,减少儿童受到的二次伤害以及防止侵害证据被污染。通过进一步细化规定,建立和完善分级分类机制,明确多部门联动的具体操作流程,以改变当前“不严重不报案”、担心进入司法流程而选择非正式调解的局面,实现早发现、早介入,遏制儿童侵害案件进一步恶化。
在保护报告主体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免责条款,完善匿名报告途径。针对隐私保护的担忧,可推广已在重庆等地上线的强制报告APP形式,设立线上举报平台,举报线索上传后,由公安机关统一受理,严格保密,并规定在3日内回复报告人、
3个月内回复处理过程或结果。也可以进一步利用新技术手段探索建立智能报警系统等。同时考虑增加关于人身安全保护的相关规定,报告人因履行报告义务面临打击报复等危险时,应能及时获得相关部门提供的安全保护、法律援助和心理咨询等服务。
在儿童的后续救助方面,需要在财政预算中设置专项的资金,用于提供经济救助、购买专业的心理干预服务、提供临时安置等。此外,加强专业队伍如心理咨询、社工队伍的建设刻不容缓。可以考虑将儿童后续救助方面相关工作的开展和落实纳入政府、相关公职人员的考核中,设立追责机制,倒逼基层的注意力分配和投入。
中国强制报告制度强调了儿童保护的司法部分,但进入司法的毕竟是少数,大部分儿童保护的内容需在进入司法前解决,这就需要建立更广泛的家庭和社区支持政策,完善我国儿童福利体系,合力筑牢未成年人保护的系统工程。
参考文献:
[1]联合国新闻. 全球每年有近10亿儿童遭受各种形式的暴力 [EB/OL]. [2020-06-18].
[2]该数据仅包括通过强制报告制度发现并确认的儿童侵害案件,未包括通过其他方式发现的、非家庭侵害类别的儿童侵害案件。
[3]
U.S. Department of Health & Human Services,Administration for
Children and Families, Administration on Children, Youth andFamilies,
Children’s Bureau. (2019). ChildMaltreatment 2017. Available
from
[4]最高人民检察院.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R/OL]. [2021-06-01].
[5]《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的侵害情形包括:(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6]韩谦.强制报告:如何看见侵害未成年人的隐秘角落?[N]. 南方周末,2022-03-31.
[7]张央.(2020),国际救助儿童会. 中国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现状调查研究,北京:北京慈幼儿童福利研究中心
[8]同上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IPP评论(ID:IPP-REVIEW),作者:戴斯敏(华南理工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助理、政策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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